王某和张某原系夫妻,二人通过协议方式离婚,并约定婚生子王小小由张某直接抚养。此后,王小小一直随母亲生活。去年九月,又是一年开学季,王小小本应升读初中,但张某深陷债务泥淖,担心债权人找麻烦,便擅自中断了孩子的学业,导致王小小没能走进学堂,整日闲在家里。
孩子父亲王某听闻后,多次联系前妻张某,要求履行监护职责,为王小小办理入学手续,张某均以“欠了别人很多钱,孩子上学不安全”为由推脱,并将王某联系方式拉入黑名单。无奈之下,王某起诉到法院,请求判决变更抚养关系,由自己直接抚养儿子,张某按月支付抚养费,至王小小年满18周岁时止。

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承办法官先后两次上门送达《家庭教育指导令》,责令被告立即为王小小办理初中入学手续,但被告均未作出回应。后经传票传唤,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,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,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。父母离婚后,无论父母任何一方出现经济困难等问题,均不能影响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,不得使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辍学。
本案中,王小小年仅12周岁,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,作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,被告拒不履行监护职责,无正当理由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王小小辍学在家。经多次规劝后,被告张某仍不为儿子王小小办理入学手续,严重侵犯了王小小的受教育权。王小小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对其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,原告经济条件宽裕,与王小小感情较好,能为其创造更好的教育条件和成长环境。
综上,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,对于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,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综合考虑王小小的实际生活需要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后,法院酌定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,至王小小年满18周岁时止。
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,父母则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,从一定意义上说,孩子的明天好不好,父母至关重要。本案承办法官提示,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、少年,不分性别、民族、种族、家庭财产状况、宗教信仰等,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,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。让适龄儿童、少年接受义务教育,是家长的一项法定义务,不能以任何形式、任何理由予以推脱,不得使应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。对离异家庭而言,父母双方更应关心、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,尽可能将父母离异对子女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,同时,要依法保障子女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,共同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。
(作者:李胜男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:亓淦玉 |